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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公文处理细则》、《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交通运输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等六项制度的通知(2012修订)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公文处理细则》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豫交文〔2012〕42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信息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强化制度建设,提升工作效能,提高服务水平,省厅对《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公文处理细则》、《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交通运输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规定》等六项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已经2012年第九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全省交通运输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交通运输部门在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规定,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专题会议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格式主要有文件式和信函式两种,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与保密期限并排,之间用“★”隔开;如有具体保密期限要求应当明确标注,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当使用排列在前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排列在前,其他机关签发人姓名在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排列。“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当调整行、字距,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办法。
  (十)成文日期是以本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附注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文如有附注,应当加圆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统称机关办公室或文秘部门,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十五)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应当使用规定的字体和字号。
  第九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每页22行,每行28字,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三条 下级机关应当向直接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报告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并注明理由。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内容应当为重要或重大事项;上级机关要求报告办理的事项;须经上级机关审批或者决定的事项。
  交通运输部门请示政府的事项,应按政府规定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2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有关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确有必要和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的,应当明确主办和配合部门的责任。须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后由交通部门行文,文中应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与其它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经本级政府批准或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或授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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