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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2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9日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
(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具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以及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价格、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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