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登记表
2、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满意度测评调查问卷
附件1: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登记表
( 年度)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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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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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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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面 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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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社区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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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社区
及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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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从事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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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
人
总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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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年 月 日
| 考评委员会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
| 签名: 年 月 日
| 居民会议讨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本 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意见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未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情况说明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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