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培养发展为党员,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候选人,推荐参加市级先进个人评选;安排参加市、区民政部门组织的高校进修学习。
(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等次,且本人自愿的,可以作为续签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的依据,并全额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三)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并酌情扣减年度考核奖金。
(四)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予以辞退,引导其另行择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不合格等次的,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选派参加学习、培训、借调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社区工作者,根据学习、培训以及在社区工作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借调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单位提供。非经组织选派,但经组织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社区工作者,不进行年度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不超过半年的社区工作者,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假当年累计超过30天(含)的社区工作者,扣减当年考核奖金。
第二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 因出国、生病住院等原因不能参加年度考核测评的社区工作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本社区考核测评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测工作,仍未完成补测的,考核结果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