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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三)提出考核等次建议。考评委员会应以社区工作者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日常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受奖惩情况、被投诉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居民满意率高于95%(含)以上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居民满意率低于95%,高于70%(含)的,可确定为合格等次,居民满意率低于70%,高于60%(含)的,可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居民满意率低于60%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于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还应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评价意见作为重要依据,具体分值权重由区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四)召开社区居民会议。考评委员会主持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按照《北京市居民会议规则》有关规定,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民主评议,讨论决定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结果。

  (五)公示、确认和备案。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居民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考核等次确定后,应由考核对象在《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存档。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将考核结果汇总报送区县民政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见义勇为、有重大创新成果、在重大政治任务或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经街道(乡镇)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提出,考评委员会确认,居民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直接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复核和申诉,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核查并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各区县民政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社区工作者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并将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汇总表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结果,应当与社区工作者月奖金、年度奖金相挂钩。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续聘、奖惩、高校进修学习、推荐市级先进、干部选拔、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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