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区县参加考核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街道、乡镇社区工作者人数较少的,优秀等次人数由区县民政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区县优秀等次人数比例的情况下统筹确定。
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说明书,建立社区工作者考勤上岗、加值班、窗口接待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管理,及时收集社区工作者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受理社区居民对社区工作者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居民投诉属实的,应将投诉情况记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工作者所开展工作定期记录和总结,内容包括日常考勤、加值班、病事假、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服务对象评价情况、入户走访居民和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等方面情况,定期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记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并指导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街道(乡镇)职能科室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评议。考评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个人考核登记表。社区工作者本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填写《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登记表》(见附表1),撰写年度个人述职报告。
(二)组织居民满意度测评。考评委员会通过发放《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满意度测评调查问卷》(见附表2) ,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满意度测评。调查对象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除居民代表以外,还应包括驻社区单位代表、楼门院长和救助对象、老年人、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服务对象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