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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以社区居民满意度和组织评议为主要依据。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终进行。其中,对于全市统一新招录、尚在首次签订社区服务协议期限内的非京籍社区工作者的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8月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二)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作风踏实,吃苦耐劳;

  (三)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

  (四)服务意识强,在居民群众中拥有较高威望;

  (五)利用所学专长,创造性开展工作,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为社区群众办理各项事务带来便利。

  第八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爱岗敬业,责任心较强,作风踏实,奉献精神强;

  (三)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四)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五)服务意识较强,得到居民群众认可。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具有下列情形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具有一定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够基本胜任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服务态度一般,居民群众认可度一般;

  (六)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二)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旷工当年累计超过15天;

  (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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