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以社区居民满意度和组织评议为主要依据。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终进行。其中,对于全市统一新招录、尚在首次签订社区服务协议期限内的非京籍社区工作者的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8月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二)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作风踏实,吃苦耐劳;
(三)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
(四)服务意识强,在居民群众中拥有较高威望;
(五)利用所学专长,创造性开展工作,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为社区群众办理各项事务带来便利。
第八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爱岗敬业,责任心较强,作风踏实,奉献精神强;
(三)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四)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五)服务意识较强,得到居民群众认可。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具有下列情形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具有一定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够基本胜任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服务态度一般,居民群众认可度一般;
(六)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二)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旷工当年累计超过15天;
(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