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京民基发〔2012〕296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要求,根据《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1〕26号)精神,规范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根据《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从事社区居民自治、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居民满意”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与社区居民民主测评相结合,日常考察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实际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着重了解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在岗工作情况以及考勤情况,主要采取查阅被考核对象工作日志、专项工作检查、总结、考勤、服务对象评价等方式进行,一般每月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