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1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7月16日
自治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为了认真做好2012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编制原则和总量控制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理念,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道路,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为重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总体部署,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速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污染工程治理,强化环境监管,完成2012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为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打下良好基础。
(二)编制原则。
1.完成总目标的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污染减排工作,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原则。坚持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衔接一致。
3.可操作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排污单位实际,将减排任务落实到单位和项目,明确具体措施,增强计划的可操作性。
(三)总量控制目标。
经环境保护部确认,2012年我区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58.30万吨,比2011年上升1.6%(其中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7.14万吨,上升1.8%;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0.74万吨,上升1.5%);氨氮排放量控制在4.23万吨,上升1.7%(其中工业和生活氨氮排放量控制在3.22万吨,上升1.8%;农业源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985万吨,上升1.5%);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67.13万吨,上升2.0%;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70.51万吨(含机动车),上升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