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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四)各级环保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烟草专卖部门、食盐专营部门、税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负责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对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或者核验,并加强审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餐饮服务许可证》、《药品零售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各类证照时,严格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核验。
  现场核实、核验生产经营场所时,一方面要严格执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对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租赁他人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不得予以审查通过。另一方面,对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要严格审查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得予以审查通过。
  此外,现场核实、核验生产经营场所时,发现改变了建筑物外墙的,应当要求生产经营者出具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现改变了建筑物内部结构的,应当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擅自改变建筑物外墙和建筑物内部结构的,不得予以审查通过。对于已经核发了相关证照的,各部门要认真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检查核验其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合法合规。对于不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无法整改或者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要求其在半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并依法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坚持条块融合、联动负责、及时追责,确保整治规范工作高效、可持续
  (一)依托网格化管理系统,坚持条块融合,联动负责,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充分发挥问题发现机制的作用,各个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网格化管理系统,强化辖区内生产经营情况的排查工作。通过网格化管理系统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场所,及时通过网格上报。属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处理;属于市、区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街道办事处报市、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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