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核发营业执照的,要在年检的时候,核验其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合法合规;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提供;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不得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要求其在半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并依法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
(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要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应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2012年8月底前,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完成郑州城区房屋租赁情况的全面普查。对于出租房屋已经办理《房屋租赁证》的,普查结束后要进行核查。不符合现行租赁登记条件的,依法收回《房屋租赁证》。对于出租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补办《房屋租赁证》。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
办理《房屋租赁证》时,要严格按照《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等的规定,审核查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租赁合同等法定证明和材料。对于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的,权属有争议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不得出租。要认真做好审查和现场核验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在登记备案审查时,应当严格审查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等内容。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得办理《房屋租赁证》。对于擅自出租直管公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收回直管公房。
(三)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沿街住宅等房屋破墙开店行为的监管和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的查处
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
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对沿街住宅等房屋破墙开店行为的审批,原则上不得改变沿街住宅等房屋原规划核定的用途。属于非经营性国有房屋的,审批前应当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属于经营性国有房屋的,审批前应当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属于直管公房的,审批前应当报经市、区房管部门同意。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