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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四)建立完备的经营监管机制
  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网格负责人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完善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对改变住宅用途、利用非法建筑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认真受理利害关系业主的投诉和情况反映,根据申请人作出的限制性承诺,及时纠正生产经营者单方面扩大、加剧、加重生产经营影响的行为。对多次要求其纠正或拒不整改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根据群众投诉和情况反映,出具未遵守管理规约或未遵守限制性承诺的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抄报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查处,行政许可证照年检时不得通过。
  (五)建立严格的审批验证机制
  生产经营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选定生产经营场所后,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的网格,由网格负责人登记造册。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在出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时,必须严格审核《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人自用时)或者《房屋租赁证》(租赁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材料。上述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出具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上述材料不齐全的,不得出具。
  对于利用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变相、变通和违法办理、出具有关生产经营的审批手续和证明、说明等。
  (六)建立资质证照公示监督机制
  在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社区政务事务信息公开栏中,要对审批通过的生产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及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并将《房屋租赁证》及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者颁发营业执照,负责对生产经营场所证明进行严格把关
  各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新的营业执照时,要依据《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要求,对城镇房屋中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提供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同时,要严格执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人自用的)或者《房屋租赁证》(租赁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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