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政策。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国家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的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1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项目由市、县(市、区)水务部门根据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
(三)落实水利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务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出台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依据本级水利建设的实际,尽快落实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征收渠道、征收比例、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切实把中央关于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落实好。
(四)发挥水利投融资机构的作用。要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水利投融资机构的作用。整合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资金、资本等生产要素,将符合条件的“四资”注入水利投融资机构;将政府投资建设、有经营性收入的水利基础设施等优质资产注入水利投融资机构,壮大规模,增强信用,增加经营性资产比重,有效利用信贷和货币市场进行多元化融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利建设的需要,组建本级的水利投融资公司,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增加水利建设的投入。财政、水务部门要抓紧研究准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承贷、财政贴息的办法,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
(五)落实工程建设配套资金。要高度重视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加强对水利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水利战略地位及加大改革发展力度的重要意义,把水利改革发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重点抓战略规划,抓工作部署,抓政策落实,抓督促检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把水利改革发展作为党委政府督导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等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加大依法治水管水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符合我市市情水情的地方水法规体系,重点开展《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条例》、《郑州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地方水法规、规章的立法和修订工作。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水行政队伍能力建设,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全面实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威、高效、规范、廉洁的执法体制。进一步研究在市、重点县(市)水务部门以及重点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设立公安派出机构,逐步建立水利与公安联动执法机制。
(三)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加强水利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水务部门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要与水利工作的公益性和基础性相适应,要与当前及今后水利快速改革发展的任务相适应。突出加强基层水利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措施稳定一线农田水利人才队伍。
(四)注重宣传舆论和水情教育。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把水利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新闻媒体要切实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市情水情,深入解读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水务部门要会同新闻媒体,精心组织策划一批重点宣传活动,迅速掀起新一轮水利宣传高潮;会同人事部门把水情教育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持续开展好“红旗渠精神杯”和“中州杯”竞赛活动,进一步健全、量化指标考核体系,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