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宣教培训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自觉获取预警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利用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负责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省气象部门负责督促各级气象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负责监视预警期事态发展情况,适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的建议。
第十四条 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的响应机制和流程,按照同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快速、准确、无偿刊发、播发预警信息。
各级基础电信运营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单位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的免费发送。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负责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的要求,布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公众要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 发布流程
第十六条 发布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填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表,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申请。
申请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提供级别判定依据,确定发布范围,确保语言准确、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内容重点突出、通俗易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