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预警信息实行依申请发布和统一发布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根据对突发事件隐患或信息的分析评估,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申请。
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经核定级别和审批后,统一通过委托省气象部门建设、管理的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免费向公众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六条 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报告和通报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三级预警信息,由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政府应急办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政府应急办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第七条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要及时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改正或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第八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要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检查、评估。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基层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督促落实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劳教(戒毒)所等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特别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