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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向市应急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5.3 信息发布
  5.3.1市政府新闻办搞好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3.2 市核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1.1 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统一协调下,市通信局要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1.2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力量。救援队由环保、卫生、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组成,主要负责本市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的环境监测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6.2.2 强化现有的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采取措施将核与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现有的应急救援体系。
  6.2.3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3 交通运输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经市核应急指挥部同意,由市公安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 医疗卫生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市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专业救治。
  6.5 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6.6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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