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报请市核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3.3 响应等级调整
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在专家的指导下,适时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4 外省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市的响应
外省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市的,市核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本市环境的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有关监测结果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向市应急委提出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根据事态的发展,对事发地省市进入我市辖区内的人员、食品、车辆、船只等密切监控,必要时开展监测工作。
4.5 人员防护
4.5.1 市卫生等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提出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
4.5.2 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隐蔽和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6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市应急委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核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公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民政等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搞好人员安置与补偿,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