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其中,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市核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批准。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或向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准备。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汇总和核实相关事故信息,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
  4.1.3 市环保局应与本市有关部门以及周边省市环保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一旦发生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 先期处置
  4.2.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报告。
  4.2.3 市核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应急委报送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核应急指挥部应向市应急委提出提高响应等级的建议。
  4.3 分级响应
  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两级: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同一响应等级,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同一响应等级。
  4.3.1 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时,市核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同时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和指示,市应急办及时将核与辐射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国务院,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