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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6)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根据指示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为因灾疏散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收拢人防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7)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放射源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排查;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
  (18)市海洋局:负责对辖区内海域可能受到的核污染进行监测,及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提供海域受到核污染影响的信息。
  (19)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协调我市内河辖区对穿越核与辐射污染区的船只进行监测,对所载的物品进行分析。
  (20)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控,及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研判信息,预报、预测核与辐射对城市及其人群的影响。
  (21)武警天津总队:负责组织防化分队对核与辐射污染物进行现场处置,对污染地面、墙面和物品等进行清污、洗消。
  (22)市公安消防局: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23)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进行核与辐射监测。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和土壤的监测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研判分析。
  3.1.2 市环保局加大核与辐射监管力度,积极推进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监测站点建设,加大投入进行正规化、信息化和应急常态化建设。
  3.1.3 各部门应加强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的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1.4 建立并加强与周边省市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相关监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及时进行预警,按要求落实预警的工作,根据市核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 预警级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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