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根据指示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为因灾疏散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收拢人防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7)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放射源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排查;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
(18)市海洋局:负责对辖区内海域可能受到的核污染进行监测,及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提供海域受到核污染影响的信息。
(19)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协调我市内河辖区对穿越核与辐射污染区的船只进行监测,对所载的物品进行分析。
(20)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控,及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研判信息,预报、预测核与辐射对城市及其人群的影响。
(21)武警天津总队:负责组织防化分队对核与辐射污染物进行现场处置,对污染地面、墙面和物品等进行清污、洗消。
(22)市公安消防局: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23)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进行核与辐射监测。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和土壤的监测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研判分析。
3.1.2 市环保局加大核与辐射监管力度,积极推进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监测站点建设,加大投入进行正规化、信息化和应急常态化建设。
3.1.3 各部门应加强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的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1.4 建立并加强与周边省市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相关监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及时进行预警,按要求落实预警的工作,根据市核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 预警级别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