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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4)市商务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会同市农委做好蔬菜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监测,做好市场调控。
  (5)市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进行追缴;负责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道路管制方案。
  (6)市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在处置核与辐射事故过程中到岗到位、执行命令、工作效能等情况;依法追究违纪人员责任。
  (7)市民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安置情况的统计、上报,并保障其基本生活。
  (8)市财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保障;会同市民政局、市应急办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9)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保障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城市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协调我市车辆和穿越核与辐射污染区途经我市的车辆的监测,并对所载的物品进行分析;指导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抢修。
  (10)市农委: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对可能受到核与辐射污染的农副产品等进行监测,对受到污染的农副产品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对受到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
  (11)市水务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对可能受到核与辐射污染的水进行检测。
  (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受到核辐射、核污染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负责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13)市国资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市属国有大型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4)市环保局:负责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对放射源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级定性;负责对重大、较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响应和监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传达市核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承担市核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市应急办:负责向市领导汇报核与辐射事故处置情况,协调跨部门、跨区县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核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参与跨省市的核与辐射事故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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