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日
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国家核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环办函〔2009〕1045号)、《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办函〔2009〕1045号)和《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发生或者在本市辖区外发生、可能对本市造成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核动力卫星、国内外航天器的坠落等其他可能影响本市的核与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事故级别
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跨省市跨区域的核与辐射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