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七)申请认定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商标管理制度缺乏、商标使用混乱、商标保护薄弱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
八、不予认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申请认定的商标不予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
(一)弄虚作假,有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二)申请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国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三)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安全生产违规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企业因缺乏诚信、缺少社会和劳动保障等原因,导致消费侵权纠纷、劳资侵权纠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与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工作人员私自接触,影响公正公平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不予确认延续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不予确认延续:
(一)原认定的商标不再使用的。
(二)要求延续确认的商标与原认定的商标无关联性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确认申请的。
(四)原认定的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六)其他不符合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
十、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确认延续依照本标准执行。
十一、本标准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原《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同时废止。
认定标准附件:
年销售额(营业额)产品分类标准表
分类
|
定义及说明
| 最低年销售额(营业额)标准
(单位:万元)
|
一般标准
| 大宗产品
| 普通工业产品
| 5000(连续2年以上)
|
农产品
| 纯农产品,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生产基地
| 400
|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
| 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生产基地
| 2500
|
服务业
| 普通服务行业
| 4000(连续2年以上)
|
特殊的产品类标准
| 外向型企业
| 一定比例出口产品使用自有商标
| 4000
|
高新技术产品
| 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产品证书
| 3000
|
传统文化产品
| 具有100年以上历史的产品
| 2500
|
老字号
| 中华老字号(商务部认定)
| 200
|
浙江省老字号(省商务厅认定)
| 300
|
杭州市老字号(市政府认定)
| 500
|
十大产业
| 属于杭州市重点发展十大产业
| 200
|
特殊的服务类标准
| 房地产
|
| 10000(连续2年以上)
|
商品专业市场
|
| 5000
|
旅游服务
| 以门票收入为主计算
| 1000
|
旅行社
| 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确定
| 4000
|
中介服务
| 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确定
| 200
|
茶楼(馆)
| 营业面积200平方米,经营时间3-5年以上
| 200
|
十大产业
| 属于杭州市重点发展十大产业
|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