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同行业排名列全国前五位或省内前三位或市内第一位的,商标连续使用时间二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一年即可申请。
(五)属于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商标连续使用时间二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一年即可申请。
(六)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除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二年的要求以外,最后一次商标转让后必须连续使用满一年方可申请。
三、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二)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市内或省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较高。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三年内无较大质量事故;经国家、行业和省、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索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国家、行业和省、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定质量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不予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
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或服务,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不予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
四、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要求
(一)申请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近三年年销售额(营业额)、利润、净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申请人属于杭州市重点推进十大产业的,且行业排名居全国前五位、全省前三位、全市前二位的,可不考虑经济指标允许先行申报,由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情况评定。
(三)申请人属于食品行业的,年利润应在100万元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
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年销售额(营业额)标准见后附《年销售额(营业额)产品分类标准表》。
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产值、销售额(营业额)和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未达标或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不予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