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的通知
(杭工商商广〔2011〕125号)
各分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依照《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市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
为依法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地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根据《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主体的条件
(一)申请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是住所在本市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具有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户籍地在本市的公民。
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在申请时说明商标主要许可使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以下条文中对申请人的考核要求适用于该商标主要许可使用者。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时间的条件
(一)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且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起连续使用满二年,具有《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一年即可申请。
(三)经杭州市市政府文件确定,属于杭州市重点推进的十大产业的企业所注册的商标,商标连续使用时间二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一年即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