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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2〕15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用材料的费用支付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医用材料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病情需要必须使用的,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医用材料的采购及定价须符合卫生、物价、医疗保险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医用材料进行登记和统一保管。
  三、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是有资质的产家生产、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和发票。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医用材料的名称、价格等信息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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