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起草辖区内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协助集聚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制定与本辖区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制定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3. 协助集聚区管委会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协助市局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工作。
4. 协助集聚区管委会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开展生态工业园和绿色系列等创建活动,推动公众和社团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5. 授权负责有关部门批准的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和竣工验收,其中医药、化工、造纸、印染、电镀、制革等重污染行业的项目由分局提出,报市局(或转报省局)审批;负责辖区内包括“三产”在内的其他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6. 负责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具体实施;负责辖区内“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的创建、巩固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污染物的防治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年审、环境统计等工作。
7. 协助市局对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接待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协助市局征收排污费。
8. 负责环境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环保基础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开展和推行环保科技创新工作。
9. 按照市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要求,负责辖区内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送达和执行、监督工作。
10. 承办市局和集聚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27名(含椒江分局4名、路桥分局4名、集聚区分局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椒江分局1名、路桥分局1名、集聚区分局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含椒江分局1名、路桥分局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市水利局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市水利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应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