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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自然生态保护处

  负责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监管;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协调开展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村面源污染整治,指导监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并督促落实生态保护、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功能区划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县(市、区)、乡镇、村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组织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制监督和考核,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进行评价。承担联系市生态办工作。

  (四)污染防治与辐射管理处(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应急与事故处置办公室牌子)

  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辐射、振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监督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海岸工程、拆船等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污染防治制度、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经济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组织编制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状况公报;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巩固和复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排污申报登记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

  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辐射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负责辐射项目审批、竣工验收和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放射性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辐射环境和核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辐射环境应急与事故处置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督查核应急各专业组的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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