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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后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规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开展国内外有关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负责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等的内部审计监督;负责中央、省环保专项资金等相关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局机关、分局和直属单位的人员和财物;协助各县(市、区)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参与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职能处室(分局)。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承办文电、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部门工作责任制考核;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固定资产管理、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参与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出国政审和报批、离退体人员管理等工作;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承担环境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审核、拟订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参与制定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税收等环境经济政策并组织推行实施;承办环境行政处罚、复议案件;组织应对行政诉讼案件;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与处理重大环境违法案(事)件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工作;提供环境保护法律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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