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负责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实施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噪声、光、振动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资格许可工作。组织协调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全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城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各类生态系列创建工作。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参与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对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参与本市核事故场外应急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协调督查各专业组的核应急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察、稽查与应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调查处理全市具有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工作;负责环境信访调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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