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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66号)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98号),设立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 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的职责。

  2. 组织指导和开展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职责。

  3. 负责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等考核管理工作的职责。

  4. 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强制性清洁生产和限期治理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 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中的技术性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性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生态文明的指导协调和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实施的职责。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协调开展总量减排考核的职责。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参与制定本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

  (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组织指导和开展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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