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工作制度,体现党和政府对孤儿的关心关爱,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加强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领导,认真落实,切实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孤儿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开展《意见》的学习宣传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对孤儿的关怀和重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孤儿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推动全市孤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要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不折不扣地把各项孤儿待遇落实到位。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要严格执行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600元,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最低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并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的一定比例逐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所需经费除国家和省补助资金外,由市和县(区)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二) 落实孤儿医疗救助经费
对政策范围内的孤儿住院和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各县(区)财政承担。公安等部门接到弃婴、弃儿(疑似)后,按照“先救治,再收养”的救助原则,及时送至就近医院进行体检或救治,并与当地民政部门及时联系,办理交接手续,所需体检、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