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滨州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滨州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同时为省首席技师的,政府津贴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滨州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滨州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市情省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四条 所在企业和单位对滨州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五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滨州市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区)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组织滨州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每年安排滨州市首席技师为期20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六条 滨州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企业需要、本人愿意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滨州市首席技师应当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滨州市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主要业绩和贡献;组织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滨州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滨州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滨州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