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征。现将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12年8月25日-31日;
二、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6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上一年度(2011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143元(宝安区按32859元,龙岗区按36229元)。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2012年8月24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