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十六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十六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缓解我市道路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采取第十六阶段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黄标车采取每周按工作日对应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黄标车车牌尾号(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限行时间为早上7:30至晚上19:30,限行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以下车辆不受本通告措施限制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指挥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
  (二)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
  (三)20座(含20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
  (四)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
  三、本市公务黄标车按照《深圳市公务用车“限制性”停驶实施方案》规定执行,每周按工作日对应尾号强制停驶两天(0时至24时)。违反规定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查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