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措施,健全完善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
(一)健全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制度。在坚持和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农民负担监督举报、重点监控、监测、专项审计等制度。在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基础上,加快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信息化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会签同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过同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及时更新内容,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强化农民负担重点治理。切实治理行业性涉农乱收费问题。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继续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强迫命令及违规收取引黄灌溉水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继续开展向村级组织摊派收费问题的治理。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农负办﹝2012﹞15号)要求,对问题较多区域,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选择部分县(市、区)、乡镇,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各县(市、区)也要选择部分乡镇、村,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制定治理方案,全程督办,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反弹。
(三)加强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的检查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组织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涉及农民负担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加大对涉及农民筹资筹劳事项的专项审计力度,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进一步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综合协调,推动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