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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2)4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2﹞4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政办字〔201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市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加大农民负担监管力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个别地方违规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在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时乱收代扣等问题时有发生,在引黄水费征收时搭车加码,涉农乱收费问题不断出现,向农民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巩固执政基础,实现跨越发展,建设幸福德州的大局出发,不断增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把农民负担监管与统筹城乡发展、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拓宽监管范围,创新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机制,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一)全面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等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要严格程序,强化监管,严禁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以任何借口用补贴资金抵扣农民应缴纳的各种费用,严禁以任何借口拖延补贴兑现时间,坚决杜绝“搭车”收费行为的发生,确保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二)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和《德州市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筹资筹劳标准、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政府补助、验收检查等环节操作,规范组织实施。任何地方不得强行以资代劳,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不得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不得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不得简化议事程序或逃避审核审批,不得平摊以资代劳款和以自愿名义平摊捐资,严禁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建设项目向农民筹资筹劳。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纠正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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