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建立公厕档案且保存完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由责任单位负责。
有资质的单位可以承包公厕的保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实行专人负责,并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公厕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设备、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管理标准:
(一)要及时清扫公厕周围(包括人行道、树穴内)的脏物、污水、粪便和各类废弃物,保持公厕墙面、窗、门干净整洁,无乱刻、乱画、乱贴、乱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现象。
(二)公厕内的各种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各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三)地面、墙壁、蹲台面、便器、便池、灯具、洗手盆池等设施要经常进行清洁,其它设施无水锈、无污渍、无积灰,地面无积水和脏物、烟头及各类废弃物,做到室内干净整洁。
(四)公厕内做到基本无臭、无异味。便器、便池内无积存粪便,无尿垢。贮粪池要做到有盖密闭,粪便及时清运不溢满。
(五)公厕内要定期进行消毒、灭蚊、灭蝇。做到无蚊、无蝇蛆。
(六)公厕内自然通气良好,光线充足,空气清新,感观舒适。
第三十条 各类市场、广场、大中型停车场公厕的管理和维护由其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住宅小区的公厕由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无物业公司的由所属单位或所在社区负责);公共建筑及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由市或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所需管理及维护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管理权限负责。
第三十一条 公厕管理定员及工资执行标准:
(一)火车站、汽车站、居住人群集中及人口密集的休闲场所设置的公厕,每座每班次定员2人,男、女厕间分开保洁;其余区域的公厕每座每班次定员1人。
(二)公厕管理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由主管单位负责给予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