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冀卫科教〔2012〕2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各高等医学院校,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不断推进我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实验室生物安全大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是否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
2、已经建立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单位,是否按要求运行;
3、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人员是否按要求培训上岗;
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自查自纠制度、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检查范围:县(市、区)级以上设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医疗卫生单位。
三、检查方式
1、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以自查自纠为主,活动期间我厅将派出工作组进行明查暗访。
2、市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检查工作,由各设区市卫生局统一安排部署。
四、时间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9月30日。
五、其他要求
1、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切实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2、要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库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事故的发生,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万无一失。
3、“十八大”期间,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保藏、运输和实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和从事相关实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