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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设立“生物安全二级示范实验室”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设立“生物安全二级示范实验室”的通知
(冀卫科教〔2012〕20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各高等医学院校,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大力推进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在设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医疗卫生单位全面普及生物安全实验室,更好地指导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活动的规范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设立“生物安全二级示范实验室”(以下简称“示范实验室”)。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示范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1、实验室设立单位已建立层层负责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生物安全相关财力、物力、人力保障到位。

  2、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熟悉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有较强的专业基础,熟知本实验室重点防护要点,对本实验室的进行了系统的危害评估。工作人员了解生物安全基本知识,熟悉操作规程,具有指导来访咨询生物安全相关事项的能力。

  3、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实验室布局合理,操作环境整洁;具备与所从事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生物安全设备及防护措施。对本地区的实验室建设具有示范推广作用。

  4、实验室生物安全文件体系健全、规范,符合最新国家标准的要求。具有指导其他实验室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体系的能力。

  二、示范实验室区域分布原则

  1、各设区市根据专业不同可分别设立1个市级和2个县级示范实验室。

  2、全省采供血系统设立1个示范实验室。

  3、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各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等设立省级示范实验室,具体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工作需要确定。

  三、示范实验室产生办法

  1、示范实验室由各单位自愿申请,专家组对实验室人员进行考核,并对设施设备、环境和生物安全体系文件建立及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评估。

  2、省、市级示范实验室由省级专家组考核评估,县级示范实验室由市级专家组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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