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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10月31日,分3个阶段,进行集中专项整治。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8月15日)。各地要按照专项治理的总体要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专项治理的舆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活动内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卫生知识。宣传工作要贯穿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民营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系统学习关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药品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执业意识。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依法规范医疗执业活动。
  (二)全面核查和集中整治阶段(8月16日-9月30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存在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行为的医疗机构,取消其新农合定点资格。

  (三)督导检查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各地要针对本地民营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机构准入、诊疗科目准入、医疗服务项目准入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校验管理的制度规定。同时,要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做好检查记录,搜集有关资料。省卫生厅将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开展情况采用明查或暗访的方法进行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克服麻痹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真抓实干,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省卫生厅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厅党组书记、厅长杨新建任组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李建国,副厅长于素伟,副巡视员江建明任副组长,厅办公室、政法处、医政处、监督处、中医局、妇幼处、农基处、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政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抽调精干力量,协同作战,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好专项治理行动。
  (三)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各地要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处理的要坚决处理,该移交的要迅速移交;对反复查处、屡查不改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重点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该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的,坚决予以取消,该吊销诊疗科目、执业许可的,坚决予以吊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对审批不严、监管不力、查处不及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直接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协作,营造氛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宣传、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对专项治理行动开展大力宣传,对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进行追踪报道,及时通报、公示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曝光。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保持对医疗服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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