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内容
(一)严格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和诊疗科目准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源头管理,依照权限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设置民营医疗机构,严格执业审批,规范审批程序。要规范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准确核定医疗机构类别和诊疗科目,完善审批档案,切实履行审批备案制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依法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法违规作出的行政许可。
(二)全面核查现有民营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辖区内所有民营医疗机构,从机构名称、人员、科室设置、设备设施、财务管理、检查治疗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对达到基本标准要求,执业行为规范的准予继续执业;对达不到基本标准要求,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准许开展诊疗活动。
(三)重点查处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集中力量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虚假宣传、虚假诊断、虚假治疗,骗取群众钱财;
2、骗取、套取医保和新农合资金;
3、超出核准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尤其是非法从事性病、肝炎等诊疗活动的行为;
4、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助理医师单独执业、未在注册地点执业、超执业类别或范围执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5、出租承包或变相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6、管理混乱,各项医疗记录不完善,未按规定保存,或在监督检查中故意隐匿相关医疗记录的行为;
7、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8、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的行为。
(四)继续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按照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发的《河北省打击非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做好医疗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净化医疗广告市场。
(五)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开展“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活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纪律法制教育,促使民营医院和医务人员恪守行为准则,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决杜绝虚假诊断、违规治疗等违规行为。
四、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