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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一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一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2]4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 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一口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枣庄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一口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务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口收费是指在办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各项收费,统一到市财政部门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设立的收费服务窗口缴纳。各执收单位不得另行设立窗口办理收费事宜。

  实行一口收费,不改变收费主体、标准、用途。

  第四条 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必须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认定并在大厅公示。未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认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第五条 市监察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收费窗口的设立、收费程序的规范,以及对收费行为的监督工作。市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一口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一口收费程序:

  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时,按下列程序缴费:(一)部门审批窗口向申请人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加盖其行政审批专用印章;(二)申请人持《缴款通知单》到市财政局收费服务窗口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收费服务窗口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三)申请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银行机构在大厅设立的窗口缴费。银行窗口收费后,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四)申请人持已经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收费服务窗口加盖收费专用章;(五)申请人持《缴款通知单》和已加盖现金收讫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有关窗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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