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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冀卫中〔2012〕16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8〕14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31号)要求,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继续开展全省和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一)创建范围

  以三级、二级综合医院为主,包括专科医院。已授予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和全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称号的不再申报。各市每年度申报的创建单位不超过2个。

  (二)创建基本要求

  1、重视中医药工作,具有良好的中医药工作基础,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

  2、认真执行《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等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

  3、在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中医药融入全院医疗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1、各创建单位对照《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见附件1),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全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设区市卫生局择优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省直医疗单位直接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

  2、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申报的全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授予“河北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称号,有效期5年。

  二、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已经命名为“河北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通过自评,认为达到了《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可填写《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3份,并报送电子文档),经设区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评估申请。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评估,择优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予以推荐。省直有关医疗单位直接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评估申请。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将创建活动作为推动和改进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抓手,不断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内涵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二)请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于8月10日前将《申请表》报送至省中医药管理局,逾期不再受理。

  有关表格可从河北省卫生厅网站(www.hebwst.gov.cn)下载。

  联 系 人:省中医药管理局 沈正先、孙庆臣

  联系电话(传真):0311-85989757、85989707

  邮  箱:zhongyiju@126.com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

  邮政编码:050051

  附件:
  1.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2.全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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