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开展总额预付下的按人头、按病种、按床日等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制度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和规范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规范完善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加大救助资金投入。财政人均医疗救助投入提高到10元。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
(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探索建立重大疾病保障制度。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大病商业健康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鼓励各级工会、企业建立职工医疗互助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有效降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水平。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互助互济、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工作。
(2)全面推行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
(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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