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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签署2012年度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协议书的通知


  附件2: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

  甲方: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指为重点充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生免费定向培养,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 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      (学校)以下第  项高等医学教育取得毕业资格;
  1.专业: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制 年;
  2.专业: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学制 年;
  3.专业:中医学本科,学制 年;
  4.专业:中医学专科,学制 年;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或乡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含6年)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为乙方提供聘任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四条 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纳入编制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六条 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享受补助生活费。
  第八条 乙方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按时到甲方(即定向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九条 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条 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在服务期内,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在本省(区、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专科自录取之日起3年,本科自录取之日起5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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