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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四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指导老师因故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继承学习。
  4、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继承人在学习期间,不得承担行政管理事务,不得接受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其他任务。继承学习原则上不得中断。对因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者,经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教学、实践时间;中断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并追回所有经费补贴。
  (二)继承工作考核
  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进行。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和独立临床时间。继承人应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平均每月要撰写1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
  (2)年度考核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3)继承人3年学习期满,进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由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结业考核采用积分制,包括实绩考核、实践技术考核、结业论文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通过考核的继承人,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三)待遇和奖励
  (1)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所在单位要对继承工作予以支持,保证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带教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为其提供所需的时间与环境,不再安排与本专业临床实践无关的学习和工作,配备一定的培养经费,确保顺利完成带教、学习任务。
  (2)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获得出师证书者,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者,可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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