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市卫生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制定“十二五”期间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年度计划,按要求做好年度项目学员的选拔推荐。
(四)学员在学习期间,不得承担原单位行政管理事务,不得接受与学习无关的其它任务,原则上不得中断学习。对确有特殊原因的,需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其中中断学习时间2个月以内者,经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可继续参加学习,并补足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学习时间超过3个月的,则终止学习,并追回拨付的经费补贴。
附件:1. 2012年度河北省杏林千人培养工程各地市名额分配表
2.2012年河北省杏林千人培养工程学员报名表
3. 2012年度河北省杏林千人培养工程报名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1:
2012年度河北省杏林千人培养工程各市名额分配表
市地名称
| 学员名额(人)
|
保 定
| 35
|
石家庄
| 35
|
邯 郸
| 35
|
承 德
| 20
|
张家口
| 20
|
唐 山
| 35
|
邢 台
| 25
|
沧 州
| 25
|
衡 水
| 25
|
廊 坊
| 25
|
秦皇岛
| 20
|
合 计
| 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