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供土地、矿业权供求信息,发布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3、对提供交易的地(矿)产资料进行核实,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向购买者提供地块和矿产真实背景资料;
4、组织购买者对拟交易的地(矿)产进行实地踏勘,对地(矿)产权属资料核实(包括四至界线)和占地面积量算,涉及到分割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在法律上给予完善分割手续;
5、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填写有关表格;
| 1、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3]147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规定收费。
2、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出租由出租方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
3、新建房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交易服务费住房按每宗(证)100元,非住房按每宗200元收取。
4、政府指定的土地(矿产)有形市场管理机构,不得委托或授权拍卖土地。法院因诉讼等需要可以委托或授权拍卖公司拍卖土地,但必须到政府指定的有形市场管理机构备案,佣金按《拍卖法》有关规定执行。
5、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只限于净土地出租、抵押。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随房产一起抵押仅限于非住房抵押可按每宗200元收交易服务费。
6、经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或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7、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转)让宗地(矿)未成交的,按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每宗不超过2000元的工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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