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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冀卫疾控〔2012〕30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胸科医院: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7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是全球27个耐多药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耐多药结核病患者数居全球第二位。2007-2008年全国结核菌耐药性基线调查结果显示,我国肺结核患者中耐多药率为8.3%,每年新发耐多药肺结核患者12万,广泛耐药患者近1万。我省耐多药肺结核危害也日益凸显,估算全省每年新发患者人数近2000例。耐多药肺结核具有痰菌阴转慢、传染期长;诊断、治疗、管理技术复杂;治疗费用高;不良反应多等特点。近几年耐多药和广泛耐药结核病的出现和蔓延严重阻碍了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进程,已成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纳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点内容来抓,切实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严防耐多药结核病疫情传播和扩散。

  二、加强耐多药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

  省卫生厅指定省胸科医院为省级耐多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收治危重症、疑难以及有严重合并症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负责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1家结核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作为市级耐多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辖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及出院后随访复查。县级结核病诊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推荐发现的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村卫生室要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追踪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负责患者出院后的治疗管理,督促患者定期到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耐多药结核病管理工作,强化耐多药肺结核防治技术培训,开展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督导与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加强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规划、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等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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