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区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体现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提出目标要求。对新建建筑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200万平方米的绿色生态城区,中央财政审核给予资金定额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5000万元,具体根据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评价等级、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
对新建建筑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介于100-200万平方米之间的绿色生态城区,除享受国家、省单体建筑奖励政策外,省财政给予每个绿色生态城区10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建设增量成本及城区绿色生态规划、指标体系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能效测评等相关支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城市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六、加强对绿色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把绿色建筑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
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标准规范、技术进步、产业支撑、认证评估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建立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以新建单体建筑评价标识推广、城市新区集中推广为手段,推广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先进高效的绿色生态技术和产品,提升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作为绿色建筑工作的负责部门,要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采取规划引导、示范宣传等多种措施,充分调动勘查设计、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的积极性,引导绿色建筑的设计、开发与建设。在城市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设计中,要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的指标要求。在工程项目的规划、施工等行政审批环节,要提出绿色生态技术和产品的应用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绿色生态技术和产品的工程质量监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绿色建筑中省奖励资金申报及拨付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财政政策,在安排年度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资金时,要优先落实绿色建筑奖励引导资金。